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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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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或會員大會決議同意,並經申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
    ,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後,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一)。
(二)同意書正本(附件二)。
(三)切結書正本(附件三)。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更新會
      會員大會決議同意依本要點申請鑑定補助之會議紀錄相關證明文件
      。
(五)本市既有建築物健檢勘查紀錄表、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證明文件
      、合法建築物震損相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檢具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三類謄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七)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八)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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