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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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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分類如下:
(一)簡易案件:接受基地僅依面前道路寬度申請可移入容積基準量者。
(二)一般案件:接受基地除依面前道路寬度申請可移入容積基準量外,
      並申請其他容積量體評定事項者。
    前項所述容積基準量及其他容積量體評定事項依本府所訂之容積量體
    評定機制辦理。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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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基地依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
    規定,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
    接受基地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申請提高
    基準容積者,原基準容積調整後之加給容積,其辦理容積移轉額度應
    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惟已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容積移轉
    核准或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在此限。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查估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所提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之評定,得委託公會協檢之。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收入,由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管理之。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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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各項變更作業,涉及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之筆數、土地面積、捐
    贈持分面積增加時,新增部分應以申請變更當期之相關法規辦理,並
    以申請變更當期之公告現值核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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