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
部計畫時,應檢送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正、副本各一份;其依本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及變更部分四
鄰現況圖。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但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
文件及其同意書:
(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條辦理,並符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
一規定。
四、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或套繪變更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