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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 ,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三個月內 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移續撥 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核撥至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月(日)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或經駁回續撥申請者 ,停止補貼。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或新婚或育(孕)有未成年子 女(胎兒)者。(二)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三)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四)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按家庭成員 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 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二)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承租者。(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四)家庭成員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除租金外之各種住宅性質補貼。但 經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者,不 在此限;如有溢領租金補貼情形者,並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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