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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
    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
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
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
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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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階段與項目及其補助費用如下,其申請應向本處
    提出:
(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限為
      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
      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五萬元為
      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補助申請: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應於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核
      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
(二)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至遲應於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函核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
      內提出。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申請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提出申請:
(一)公開展覽後,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百分之六十;剩餘補助費用得於
      發布實施後申請核撥。
(二)發布實施後,一次請領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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