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8159465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5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階段與項目及其補助費用如下,其申請應向本處
    提出:
(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限為
      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
      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五萬元為
      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補助申請: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應於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核
      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
(二)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至遲應於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函核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
      內提出。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申請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提出申請:
(一)公開展覽後,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百分之六十;剩餘補助費用得於
      發布實施後申請核撥。
(二)發布實施後,一次請領全額。
九、申請人依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階段及項目提出補助申請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補助計畫書。
(二)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應檢具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及都市更
      新會章程。
(三)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應檢具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函、委
      託契約書及支出憑證。
(四)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者:
     1、公開展覽後:應檢具辦理公開展覽函、委託契約書及支出憑證。
     2、發布實施後:應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委託契約書及支出憑證。
    前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及本處所定書件應檢附正本外,
    得以影本代之,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申請人如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
    ,應依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一併檢附身分關係揭
    露表。
    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申請書及補助計畫書,由本處另定並公告於本
    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