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容獎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之容積獎勵者,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協議書。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日前建造完成並申請門
牌者。
依第一項申請容積獎勵者,應同時檢附足以認定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之占有
他人土地事實、占用面積及建築物存續期間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建物謄本。
二、戶口遷入證明。
三、稅籍證明。
四、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五、區公所或原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六、航照圖。
七、門牌編訂證明。
八、坐落土地異動索引。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