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非屬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或由機關管理
維護之現有通路(以下簡稱巷道),巷道經整體規劃為可供建築用
地,如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實施者應提出基地周邊交通狀況及檢討分析後並經審
議會同意後,得廢止或改道(附圖):
(一)巷道全部位於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者。
(二)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步廢止者。
(三)大於計畫道路寬度之巷道,且該計畫道路已開闢者。
(四)改道後之新巷道至少維持原通行寬度、不影響原通行情形者且應
維持原使用性質者。
(五)其他廢改道後對於周邊通行影響輕微,經審議會同意廢改道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溝渠或排水系統(以下簡稱水道),其
廢止或改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道之廢止應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需求,並經審議會同
意。
(二)水道之改道涉及新設置管線之水體計算、管路設計等有關事項應
另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改道後之新水道下方不得設置
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