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更新單元應臨接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所臨接之計 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寬度應達八公尺以上,或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 計達八公尺以上,且臨路總長度應達二十公尺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二)臨接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面積達一千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三)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四)毗鄰土地已開發完成且無法合併更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一次完成更新者。 2、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經政府代管。 (2)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3)祭祀公業土地。 (4)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5)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6)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 (7)夾雜公有土地,且其面積不超過更新單元總面積之二分之一。(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市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同意者: 1、更新單元內四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基地面積達更新單元面積 二分之一。 2、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合計高於更新單元基準容積者 。 經政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 計入前項更新單元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