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局公告之食品業別,其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 理衛生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提供消費者知悉。 前項公開揭示之人員,應指定為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之緊急聯絡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始得營業。 食品業者應將指定產品之食材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供應來源等可追溯資 訊,登錄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其揭露之消費資訊應充分與正確。 本局受理食品業者申請第一項登錄,得指派專人協助辦理;登錄資訊經食 品業者向本局申請為營業秘密之部分,不得無故洩漏。 第二項食品業者之適用對象及指定產品,由本局公告之。
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 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其應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 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從業期間內,每年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講習課程或訓練。 本局得適時主動輔導本市各食品產業相關組織,增進其會員衛生管理知能 。 第一項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紀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 局公告之。 第二項講習課程或訓練之內容綱要,得由本局召集食品安全衛生相關專家 、學者審議訂定之,以作為訓練機關(構)辦理依據。
經本局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 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 錄至少保存二年。 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販售 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一項食品業者之庫存報廢、逾期食品,採廢棄物清理或再利用方式者,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三項規定之監督管理,由本局會同各機關依職權為之。必要時,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請求提供應稅貨物銷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