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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經本局公告之食品業別,其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提供消費者知悉。前項公開揭示之人員,應指定為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之緊急聯絡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始得營業。食品業者應將指定產品之食材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供應來源等可追溯資訊,登錄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其揭露之消費資訊應充分與正確。本局受理食品業者申請第一項登錄,得指派專人協助辦理;登錄資訊經食品業者向本局申請為營業秘密之部分,不得無故洩漏。第二項食品業者之適用對象及指定產品,由本局公告之。
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其應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從業期間內,每年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講習課程或訓練。本局得適時主動輔導本市各食品產業相關組織,增進其會員衛生管理知能。第一項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紀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局公告之。第二項講習課程或訓練之內容綱要,得由本局召集食品安全衛生相關專家、學者審議訂定之,以作為訓練機關(構)辦理依據。
經本局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第一項食品業者之庫存報廢、逾期食品,採廢棄物清理或再利用方式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前三項規定之監督管理,由本局會同各機關依職權為之。必要時,得向主管稽徵機關請求提供應稅貨物銷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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