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機關員工因辦理特定業務或遇特殊情形,需較長時間加班,得申請
專案加班,相關核定權責如下:
(一)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
十二小時,且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於二十小時以內者,授權由各機
關核定。
(二)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
二小時且不超過十四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二十小時
且不超過六十小時者,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自行核定
,其所屬機關學校應層報各該一級機關核定。
(三)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
四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專簽報府同意
。
前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專案加班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態樣詳細敘明理由、期限及適用
人員等,並符合該辦法之申請程序,本府各二級機關及學校專簽須經
由一級機關層轉,報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