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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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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列入定期遷調範圍:
(一)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或編制表內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
      之職務僅置一人難以調任者。
(二)囿於職系限制無法於機關內實施遷調,且已提報由任免權責機關統
      籌辦理者。
(三)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或當年度職期屆滿已申請次年度自願退休者
      ,得留任至退休前一日。但屆時未辦理退休或註銷退休者,各機關
      應即辦理遷調。
(四)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
(五)刻正負責重大或有期限性之專案執行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報任免權
      責機關核准同意者。
    各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符合前項第二款情事之人員造冊報送任
    免權責機關,由任免權責機關參酌其機關首長建議及當事人意願後,
    統籌辦理遷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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