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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十、各機關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其所屬單位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
    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冒領出差或加班費等涉及貪瀆之不實情事,除
    當事人移送法辦並追繳溢領款項外,主管亦受監督不周之處分。
九、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不得浮
    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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