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其所屬單位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 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冒領出差或加班費等涉及貪瀆之不實情事,除 當事人移送法辦並追繳溢領款項外,主管亦受監督不周之處分。
九、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不得浮 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