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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耕地租約終止登記: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全部。三、承租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經出租人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 規定催告逾期仍未繳納。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五、耕地全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六、出租人收回耕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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