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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電力外線設備之補償,得依下列規定發給: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座 談會或徵收、重劃計畫書公告六個月前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並 依外線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六)發給。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生產設備可繼續生產者,不予補償之。但為維持原 契約容量須另繳外線補助費者,得按前款規定發給。三、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生產設備無法繼續生產者,得按第一款規定計算發 給。
電力內線設備之補償,得依內線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七)及下列規定發給: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電器總工程費加上設計簽證費,計算其補償金 額。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生產設備可繼續生產者,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 之基本電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
固定附屬設備或機械設備之土木基礎,得依土木基礎單價表(如附表八)核實計算重置費用。
建築物未拆範圍內之設備,不予補償或救濟。但未拆部分之工廠設備因建築物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併予補償或救濟。
機械設備拆裝工資,依拆裝工資表(如附表九)計算補償金額。但機械拆裝需輔助另料損耗,依實際狀況計算整修補助費。
機械設備搬遷拖運費,依機械設備搬遷拖運費表(如附表十)計算補償金額。但體積過大或重量過重之機器,按實際狀況計算拖運費。
工廠原料搬運費,依原物料拖運費表(如附表十一)計算補償金額。
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依吊車或堆高機租費表(如附表十二)計算補償金額。
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如附表一)及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運用須知(如附表二)查估補償之。前項查估補償不予折舊,不因建築物區位而有所差異。除地下層不予增加外,地面層依建築物主要構造體樓層加成表(如附表三)增加查估評點。
建築物價格之評點計值,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臺灣省物價統計月報公布之臺灣省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為基數,每一評點以新臺幣九點二元為基準。前項建築物價格評點計值,於每年九月一日按當年度七月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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