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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如係完成工廠登記之工廠、持有加油(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氣)站、自來水單位之加壓站、配水池、瓦斯公司之整壓站、儲氣槽等,得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其項目如下:一、電力內線及外線設備。二、固定附屬設備或機械設備之土木基礎。三、機械設備拆裝工資。四、機械設備搬遷拖運費。五、工廠原料搬運費。六、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前項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如係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但得發給生產設備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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