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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管控寵物行動。未依前項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必要時得由動保處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以下簡稱收容所)或指定之場所。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專供動物使用之場所,應依該場所使用規範辦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不適用於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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