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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使動物受傷害之行為人(以下簡稱動物加害人),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動保處必要時得強制送動物就醫,動物加害人或飼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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