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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6 條
申請認證第一類長照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動保處提出申請:一、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本市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三、載明長照機構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四、動物長期照護管理規劃書。五、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第 7 條
申請認證第二類長照機構者,除檢附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公司或商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公司或商業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三、有與獸醫診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者,其契約影本。四、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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