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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10 條
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成效優良者,動保處得給予表揚或獎勵。長照機構違反動物保護法、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認證。前項撤銷或廢止認證前,動保處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長照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認證者,應繳回開業認證書及認證牌;停止經營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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