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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5 條
經營動物照護服務機構者,應具備適當設施及人員,並經動保處許可。前項機構設置及管理之辦法,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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