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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本府公告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一、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重大傷病、因案服 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本法禁止之行為,經本局委託其他 親屬收容。三、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四、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五、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 兒童及少年。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本人。二、實際扶養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三、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第一項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家庭財產之一定金額,由本府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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