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急難救助與車資救助,同一事件、 同一傷病、同一年度內,申請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經區公所救助後 ,因其他特殊情形生活仍陷入困境,經本局派員訪視調查後確實有 再予協助之必要者,得由本局最多再予專案核辦一次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