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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家庭計算人口範圍)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六、在學領有公費。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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