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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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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驗傷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就學就托費用。
(六)獨立生活費用。
(七)庇護安置費用。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申請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補助,應依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補助項目以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為限。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補助項目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
    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為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之被害人,補助項目以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為限。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
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
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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