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5949078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本府應自收受前條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
知該社區大學轉知申請人;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
學員得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填具學習證書申請書,並檢附學習證明等相關
資料,向本市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申請學習證書。
前項學習證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學員姓名。
二、學員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四、學習證書類別。
五、課程名稱、學分數及開設課程之社區大學。
第一項學習證明,包括本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
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
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
社區大學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三十日內,彙整學習證書申請人名冊及提供
意見,函報本府審查。
社區大學確認申請人之資料,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方式為之。
申請人檢附之資料或內容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社區大學應通知申
請人於期限內補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