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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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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
      畢業生升入各國民中學名冊(含電子檔),一份送至國民中學,一
      份存校備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為準,國民中學應詳為審查,
      學生所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年備查。如係
      當年戶籍異動者,得加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國民中學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民小學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
      現因國民小學造冊或其他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
      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應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
(三)國民中學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學通知書,該入學通知書
      應註明新生之國民小學班別,於國民小學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
      小學轉發之,以憑持向應就讀之國民中學辦理報到手續。
(四)設籍本市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
      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
      民中學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民中學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
      口名簿、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或監護人印章及第一款各目所列
      之任一證明文件。
(五)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如設籍本市且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得於
      開學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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