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議,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 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各該處理程序終結前,停止獎懲事件之評議,並以 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受獎懲學生、受獎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及提 案人(單位)。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評議之獎懲事件,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 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
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二、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三、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 件。 五、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六、訂定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之審議。 七、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之審議。 八、關於學生獎懲事件報告之聽取。 九、其他與評議學生獎懲事件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