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參加者,校務會議成員人數應為全校編制教職員
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除校長為當然代表外,其各類代表比例如下
: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五分之七,由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互
相推選產生。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五分之二,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互相推
選產生。
(三)家長會代表為十五分之五,由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設有
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有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會議。
(四)職工代表為十五分之一,由職工互相推選產生。
前項各款代表人數非整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第一項各款之代表,得推選至多各三分之一候補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