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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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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生社販售之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點心食品應標示本產品為點心類食品,不宜取代正餐。
(二)衛生品質
     1、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
        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
        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
        來源或合格證明。
     2、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
        在此限。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
        販售範圍;鈉含量應在四百毫克以下。但學校不得販售蛋糕類食
        品。
     3、應使用鮮度良好天然食材,且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且應為一年內之文
        件,並應載明產品品名。
(四)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等相關法令進行標示。
     2、食品營養標示之基準及數據修整方式,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
        遵行事項規範辦理。
     3、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
        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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