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員額設置如
下:
(一)校長: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
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校務主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
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
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五)教師:
1、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置七
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2、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及藝術才能班每班置三人
。
3、學校設有分校者,得視情形專案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准後於分校增
置教師一人或二人。
4、國民中小學國小部之教師員額設置依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
員額編制基準規定辦理。
(六)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七)專任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1、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
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2、學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
定之教師或職員兼任。
(十)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十一)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
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
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二)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