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申請獎勵或補助經費之日期、程序、應檢附資料、經費分配比例、經 費核撥及核銷、經費支用範圍及原則、審查項目之核配基準及成效考核等 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為辦理獎勵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結果應 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及核定之經費額度,提出自籌配合款之購置計畫, 向本局申請核撥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 前項自籌配合款之比例,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