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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公立幼兒園之收費,按其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以其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收費。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公立幼兒園:(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用。(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繳交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用。 但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私立教 保服務機構得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其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收 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退還三分之 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 開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不予退費。(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及代收費: 1、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2、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3、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以其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三、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四、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 心虐待、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行為並經裁罰。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幼兒園按當月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退還繳交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退還請假、停課或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一、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 課日五日以上。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 停課。三、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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