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5071919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公立幼兒園之收費,按其當月就讀日數比
例計算;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以其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收費
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
比例計算。
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
規定收費。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繳交費用
      。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用。
        但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私立教
        保服務機構得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其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收
        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退還三分之
        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
        開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及代收費:
     1、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2、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3、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
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以其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退
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
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
    心虐待、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行為並經裁罰。
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
關規定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幼兒園按當月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退還
繳交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退還請
假、停課或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延長
照顧服務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
    課日五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
    停課。
三、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
予退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