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鑑定:確認或變更學生或幼兒(以下簡稱學生)之特殊教育資格。
二、安置:依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原則,安排特殊教育學生就讀適當
之學校、幼兒(稚)園或托兒所(以下簡稱學校、園所),並提供所
需之特殊教育服務。
三、就學輔導:依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之教育、協助
或相關支持服務措施,並就行政管理、課程與教學、環境設備等事項
,進行調整或改善。
四、重新安置:特殊教育學生經安置後,若有適應困難,經校內外輔導後
仍無法適應者,重新調整其就讀之學校、園所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五、其他有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