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5060866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3
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
    對象: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
      生。
(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
    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