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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及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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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補助其
    教科書費用:
(一)低收入戶:經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並持有各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原住民:本人戶籍資料之註記有原住民戳記者。
(三)身心障礙:領有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身心障礙者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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