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自然減班、停辦、解散或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扣除退 休、辭職、資遣、遷調及其他異動人員,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 師。 (二)學校學區內因遷校、新設校或其他學區調整,學生自然移撥,致超 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原校教師依移撥班級數計算編制員額後隨 同移撥。 本要點所稱自願超額教師,指自願接受介聘者;非自願超額教師,指 非自願接受介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