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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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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自然減班、停辦、解散或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扣除退
      休、辭職、資遣、遷調及其他異動人員,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
      師。
(二)學校學區內因遷校、新設校或其他學區調整,學生自然移撥,致超
      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原校教師依移撥班級數計算編制員額後隨
      同移撥。
    本要點所稱自願超額教師,指自願接受介聘者;非自願超額教師,指
    非自願接受介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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