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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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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
    運動教練、軍護人員(以下簡稱教師)及校(園)長,且具中華民國
    國籍者。
四、推薦基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
      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
      、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
      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教保服務績優人員、資
      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
      ,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
        一條所定之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
        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
        懲處。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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