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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施設備及搬遷進駐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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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對象應於前點核定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營業設施設備之購
    置,並於購置後一個月內檢送核銷文件,至本處辦理撥付補助款,逾
    期未提送視為放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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