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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特定行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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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營業場所不得登記為特定行業所在地:(一)三年內曾查獲妨害風化、賭博或毒品等情事並經起訴。(二)三年內曾因經營特定行業遭執行斷水電。(三)該址曾為特定行業並欠繳本府罰鍰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尚未繳 納完畢。
五、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特定行業負責人或代表人:(一)蓄意欠款:從事特定行業並欠繳本府罰鍰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且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者。(二)無財產:名下無存款所得、有價證券、記名動產或不動產者。(三)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十 七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條至 第二百七十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或性騷擾防治 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四)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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