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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公發布)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資訊休閒業,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應經本局審查符合第二項營業場所各款規定後,始得營業。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 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四、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五、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二、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三、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 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四、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本局應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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