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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公發布)
經營資訊休閒業,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應經本局審查符合第二項營業場所各款規定後,始得營業。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 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四、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五、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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