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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其登記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 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四、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負責人與營業管理人非同一人者, 並應檢附營業場所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三、電子遊戲機名稱、相片、設置數量、操作過程說明書、製造廠名稱、 設置平面圖及經濟部評鑑通過之文件。前項第三款電子遊戲機名稱,應與主機板一致。電子遊戲場業申請復業登記或遷址,應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其審查程序如下:一、書面程序審查: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商業 登記申請辦法、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及商業登記規費收 費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二、書面實質審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本 辦法規定審查。但營業場所或申請人有欠稅或欠繳罰鍰者,不予審查 。三、現場會勘:符合前二款規定者,由本局召集本府工務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記錄表;其 有不符合規定之項目,除依法處分外,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通過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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