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執行機關辦理合作開發時,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
權利價值,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
法令查估,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L%=LV∕(LV+BC)
SG=S×L%
L%:本府獲分配比率。
LV:市有非公用土地價值。
BC:廠商投入開發總工程費。
SG: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
S: 開發後房地總價值。
前項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應以市有非
公用土地獨立開發為評估原則。但市有非公用土地屬持分土地或合作
開發基地包含毗鄰土地者,應以合作開發基地為評估範圍,並依市有
非公用土地占合作開發基地之價值貢獻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