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6360505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 必要附屬設施。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 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 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