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申購人申請貸款繳價,並獲金融機構於期限內核准貸款(包括核轉
總行核定),申請人未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金融機構撥付價款,或金融機構未
依前點第二項第八款所定期限撥付價款者,應依未繳價款金額給付
管理機關自所定期限之次日起至實際撥付價款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
按日計算之遲延利息,申購人應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六十日內
一次繳清價款,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由管理機關解除買
賣契約。
依前點第五項規定申購人於展延繳款期間申請以貸款方式繳價者,
應依年息百分之五按日計收展延繳款期間之遲延利息,並於申請時
預繳二個月相當於遲延利息之保證金,及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
六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
金融機構撥付價款。申購人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由
管理機關解除買賣契約。
申購人申請貸款繳價,有合法使用關係者,於該關係存續期間依原
使用關係計收使用對價,不收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