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680114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或處分計畫者,得由管理機關辦理標租。但
有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情形者,得分別逕予出租及短期出租。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供短期出租者,以舉辦公益、展覽、展售或其他類似性
質之臨時性使用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