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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11
十一、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 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 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 2.5 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 ,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第 13 條
十三、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 、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及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該房 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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