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入憑證依其使用性質,分類如下:
(一)領款收據:公務機關間互為請款所開立使用之憑證,分為以本府名
義或以使用機關名義開立之領款收據。
(二)收據:
1、使用機關自行收納之規費、罰鍰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繳市庫各項
收入,所掣給繳款人之憑證。
2、使用機關自行收納解繳市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免掣發:
(1)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發收款憑證予繳
款人者。
(2)以機器收款,其已掣發收款憑證予繳款人者。
(3)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備電子化處理系統可自動產製具號數及
金額之報表供使用機關內部控管及審核者。
(三)繳款書:
1、公務預算繳款書:款項繳入公務預算所掣製之憑證。
2、專戶繳款書:款項繳入非營業特種基金專戶、代收代付或保管金
等帳戶所掣製之憑證。
(四)票券:印有面額收費之繳款證明單據。
使用機關以電子化處理系統自動產製之報表,視為前項收入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