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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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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憑證依其使用性質,分類如下:(一)領款收據:公務機關間互為請款所開立使用之憑證,分為以本府名 義或以使用機關名義開立之領款收據。(二)收據: 1、使用機關自行收納之規費、罰鍰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繳市庫各項 收入,所掣給繳款人之憑證。 2、使用機關自行收納解繳市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免掣發: (1)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發收款憑證予繳 款人者。 (2)以機器收款,其已掣發收款憑證予繳款人者。 (3)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備電子化處理系統可自動產製具號數及 金額之報表供使用機關內部控管及審核者。(三)繳款書: 1、公務預算繳款書:款項繳入公務預算所掣製之憑證。 2、專戶繳款書:款項繳入非營業特種基金專戶、代收代付或保管金 等帳戶所掣製之憑證。(四)票券:印有面額收費之繳款證明單據。 使用機關以電子化處理系統自動產製之報表,視為前項收入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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