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支出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
付者,得併開一單,並另附預算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
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並另附受款人清單。
(二)付款憑單及清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相同。
(五)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付費款之實際用途。
(六)費款支付方式,除應於費款領取方式欄勾選外,並應於相關欄位
內詳明編製:
1、存帳:應詳明填列代理銀行代號、受款人之名稱及存款帳號。
2、電匯:應詳明填列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存款
帳號;如以劃帳撥付方式辦理者,應以受託代辦之金融機構為
受款人,詳明填列其代號、名稱及存款帳號。
3、支票自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領者,應備領取
支票憑證,交受款人或指領人員親持向財政局領取市庫支票;
另指領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
之。
4、支票郵寄:應詳明填列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郵遞區號。
(七)代扣繳費款及各項稅費繳納之處理:
1、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扣繳款項之受款人、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或地址分別編製。
2、各項稅費之繳納,由市庫各代扣繳分戶餘額內支付。
3、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併同有關表件繳納或未能依前二目方式
作業者,其費款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各機關領回轉發。
(八)付款憑單附記事項:
1、支付營利事業之採購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發
票號碼及開立日期。
2、支付退休及資遣退職給付,應於摘要欄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
期;撫卹(慰)給付僅須註明核准文號。
3、各機關支付未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之零星小額費款,應
於額定零用金內支付,若有特殊原因須開立付款憑單支付者,
應於付款憑單摘要欄敘明原因。
4、零用金撥還金額以逾一萬元為原則,如未達該金額,須於付款
憑單摘要欄敘明原因。
5、特別記載事項。
(九)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在領取憑證上註記付款憑單編號。